海报新闻记者 姜雪颖 北京报道

  11月25日,记者从生态环境部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自“十三五”时期以来,推动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标准体系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均取得丰硕成果,我国生态环境法律框架体系已基本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各领域已基本实现有法可依。

  具体来看,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据介绍,生态环境部全力推动构建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生态环境立法工作力度之大、成果之丰硕前所未有。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长江保护法等13部法律,以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17部行政法规完成制修订。截至目前,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主要执法部门的生态环境法律已达15件,占现行有效法律总数约1/20。此外还有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法律20余件,生态环境行政法规30余件,生态环境法律框架体系已基本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各领域已基本实现有法可依。

  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和基准制定工作取得了积极成就。《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顺利实施,“十三五”期间共制修订发布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673项,增长幅度为历次五年规划期间最高。截至目前,现行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总数已达到2202项,其中,生态环境质量标准16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2项、污染物排放标准183项、生态环境监测标准1283项、生态环境基础标准49项、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669项。地方生态环境标准迅猛发展,截至2020年底,依法备案的地方标准总数达到298项,与“十二五”末期的148项相比新增了一倍。生态环境部修订发布《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进一步完善了标准管理制度的顶层设计。国家生态环境基准工作步入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轨道,制定了《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了3项基准推导技术指南和4项水生态环境基准,成立了国家生态环境基准专家委员会,陆续启动了海洋、大气、土壤生态环境基准体系研究。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根据中办、国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部积极推动地方和有关部门协同发力,所有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388个市地(含直辖市区、县)印发实施方案。截至2021年11月,全国共办理了7600余件赔偿案件,涉及赔偿金额超过90亿元。民法典、长江保护法等5部法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和13个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19个省份的地方性法规都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最高法、最高检先后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试行)》。生态环境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6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联合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表示,“十四五”时期,将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立法工作、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标准和基准工作。目前,生态环境部正在组织编制《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十四五”发展规划》,将进一步拓宽标准覆盖领域、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标准水平、增强地方标准供给,为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与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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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海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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