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人防功能的地下车库。

  采写:晚报记者 苏振华

  图片:由珠海市人防办提供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珠海市人防办日前发布实施最新版《珠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应建未建人防工程、妨碍人防设施建设维护等常见违法行为如何处罚确立了细则。究竟人防工程与民众生产生活有着怎样的密切联系,法律又是如何对此类国防设施予以保护?近日,记者采访了珠海市人防办工作人员,以案说法,普及相关人防法律知识。

  【案例一】  不按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处十万元罚款

  某市人防执法人员于2017年5月接到投诉:某开工酒店公寓项目未修建人防地下室。

  当地执法人员及时赶到案发地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建筑地上有十五层,建筑面积29300平方米,负一层用于停车,建筑面积3523平方米,工程正在进行地下室剪力墙钢筋绑扎。经核查施工图文件及报建资料,该地下车库施工图文件未按照相关人防工程建设规范要求设计,在开工建设前未依法向人防主管单位进行人防工程建设审核。该项目地下停车库修建的是普通地下室,不是战时用于国家规定的防空地下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规定,建设单位行为涉嫌违法。

  项目负责人称,不了解人防工程建设程序及有关人防法律法规,因此未修建人防地下室。根据《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人防工程修建标准和该市行政处罚量化标准,“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其应建未建人防工程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处八至十万元罚款”。经核算,该工程应建人防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执法人员立即向该建设单位负责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单》:责令建设单位履行完成人防工程建设程序,依据现行人防工程技术规范对地下停车库进行防护改造,并处十万元人民币罚款。

  如果上述建设单位是因为地质、地形等客观因素不能修建人防地下室,是否就可免责?

  人防部门特别指出,假如类似案件发生在珠海,根据《珠海市人民防空办法》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易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一次性下达的设计任务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零星项目;

  二、因地下管网密集难以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因地形、地质、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

  四、加层建设应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因无补充建设地盘的;

  五、分期建设的项目,在前期建设中不能兑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六、其它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情况。

  【案例二】  不按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

  责令改正并处两万五千元罚款

  2016年5月,某市人防主管部门在对某在建人防工程施工现场查勘时发现,人防工程固定模板的对拉螺栓采用了大量的PVC套管,严重降低了人防工程战时防护密闭效能。执法人员通过取证及核查资料,确认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为1756平方米,结构专业施工图纸已说明“人防地下室密闭墙体安装固定模板时严禁使用套管固定”。经查,该项目施工单位为节约成本,擅自在墙体固定模板时采用PVC套管,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该行为属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行为。

  根据《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及该市行政处罚量化标准,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至2000平方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两千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两万五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人防主管单位立即向该项目施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单》:责令建设单位依据现行人防工程技术规范对该人防工程进行整改,并对项目施工单位处两万五千元人民币罚款。

  【案例三】  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设施

  罚款,责令依法赔偿损失

  2015年3月,某市机电公司将原有的机修车间改为四层停车库,在尚未办理拆除手续的情况下,委托建筑安装公司于2015年11月8日将人防工程(建筑面积1212平方米)的一部分拆除。事前,人防主管部门维护管理人员多次上门要求他们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但该机电公司认为,他们单位下面的防空建筑,在城市修建高架工程中已全部报废,无须再办理拆除手续。事发后,管理人员向人防部门书面举报,要求立案查处。

  接到举报后,当地人防执法部门及时赶到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取证调查。承办人员调阅工程档案资料调查核实,确定工程档案编号:RFJ-10人防工程仍在,建造高架时并未拆除,不存在报废。于是他们向机电公司新建停车库项目负责人作了询问笔录,并告之“该工程没有进行人防工程报废核准,现擅自拆除,属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它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效能的违法行为。在未处理决定前,不得继续拆除该工程。”

  2016年3月1日,机电公司来函承认“在工厂施工中违反了人防工程管理有关条款,愿意接受处罚”。

  经过当地人防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领导小组集体会议后认为,机电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将公司地下人防工程拆除,这一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该市行政处罚量化标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它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效能的违法行为,降低人防工程防护效能面积300平方米(含)至2000平方米的,或修复人防工程造价五万元(含)以上十万元以下,影响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决定:对涉案单位处以人民币三万元罚款;责令限期恢复人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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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解读:

  保护人防工程人人有责

  从以上三个案例可以看出依法保护人防工程的重要性。对此,珠海市人防办制定了最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标准》在违反人防工程建设的惩处标准上作了明确和细化。

  人防工程是战时的铜墙铁壁,是地下的长城。人防工程的数量及质量状态,左右着城市的防护能力及战争潜力。市民有责任、有义务对人防工程加强维护,确保人防工程的防护效能。

来源: 珠海特区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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