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首批5起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意在加强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宣传解读,更直观、更有效地指导司法实践准确把握政策要求,教育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悔过自新。

近年来,随着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日益发挥指导作用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高比例适用,检察机关不捕率、不诉率以及诉前羁押率均发生明显变化。今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不捕率为29.9%,同比增加7.4%;不起诉率为15%,同比增加1.9%。

民间纠纷轻伤害依法不起诉

姜某与被害人何某系邻居,两家因相邻通道使用问题积怨颇深。何某阻止为姜某家送装热水器的车辆通过时,姜某用斧头背打伤何某,致其右侧额骨骨折,左侧眼周挫伤。经鉴定,分别构成轻伤二级和轻微伤。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对姜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全面查实案情,厘清原委。公安机关以姜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送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通过深入实地查看、调阅民事诉讼卷宗、与村民交流等方式,全面了解前因后果及争议通道的权属问题,针对性制定矛盾化解方案。

通过检调对接,促成和解。承办检察官会同当地政府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到当事人家中,通报调查结果,提出双方共同使用、共同维护的处理方案;联合侦查人员、驻村网格员核实被害人实际损失,明确双方责任划分。在检察机关协调下,经调解,双方达成通道共同使用、共同维护的书面协议。姜某主动向何某赔礼道歉,当场赔付各项损失,何某接受道歉并出具谅解书。

组织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检察机关组织召开案件公开听证会,就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以及拟对姜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充分阐释。听证人员一致同意对姜某作不起诉处理。检察机关依法对姜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后,检察官回访了解,双方均按协议管理维护通道,和睦相处,不起诉效果良好。

【典型意义】因邻里纠纷、民间矛盾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常见多发,简单追诉、处理不当,易激化矛盾,埋下更大隐患。检察机关要坚持能动司法,以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为指导,善于运用检调对接、检察听证、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机制促矛盾化解,减少社会对抗,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准确把握危险性从严逮捕起诉

徐某与被害人梁某系同居关系。徐某怀疑梁某与其他男性交往,用事先准备的尖刀划刺梁某胸部、背部。梁某边闪躲边求饶并试图夺刀,徐某继续扎刺梁某手、腿等部位,见梁某身体多处伤口出血才停手,后随他人将梁某送医救治。经鉴定,梁某三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一处伤势为轻微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准确把握社会危险性条件,依法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徐某,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查明本案犯罪事实和情节。同居期间,徐某曾以“分手就骚扰你全家”等言语进行恐吓、威胁并数次殴打梁某,曾致其受伤就医。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徐某存在再次伤害梁某及其家人的可能。徐某对事先准备刀具、蓄意伤害等关键细节予以回避,始终不认罪,无悔罪表现。检察机关认为,徐某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决定对其批准逮捕。

全面评估起诉必要性,依法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全面审查认为:徐某主观上有明显过错,长达3年的交往中,始终隐瞒自己已婚已育的事实,多次言语辱骂甚至暴力殴打梁某。徐某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不认罪不悔罪,拒不赔偿被害人。检察机关依法对徐某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作出判决。徐某上诉被驳回。

【典型意义】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对于轻罪案件中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险性大、拒不认罪悔罪的,当严则严,该捕即捕,依法追诉,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检察机关区分情况、区别对待,准确评估社会危险性和起诉必要性,依法作出是否逮捕、是否起诉的决定。

罪行虽重无社会危险性不批捕

廖某未取得特许猎捕证,在重庆市某山林多次、分批使用禁猎工具设置猎套和猎夹,在禁猎期、禁猎区内非法狩猎,猎获野生动物20余只。其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3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只等,部分被食用,部分销售给他人,剩余部分储存在自家冰柜中。

公安机关对廖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提请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实地走访调查,掌握社会危险性评估的背景情况。承办检察官实地查看廖某家庭状况、走访派出所及驻村帮扶干部,了解到廖某家中有3个女儿上学,父母年迈患病,其是家庭经济支柱,靠务农和打零工支撑生活。立即逮捕廖某,其将无法妥善安排子女就学、父母就医等问题。

认真审查判断,准确评估社会危险性。检察官审查认为,廖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可能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考虑到廖某系对行为违法性及后果认识不足犯罪,无前科,主观恶性不大;犯罪后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证据已收集固定,不致发生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等情况。经充分评估,检察机关认为对廖某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依法提起公诉,打破“不捕就是不罚”认识误区。检察机关继续关注廖某,确定其自觉遵守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提出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的量刑建议,庭审期间,廖某主动到案。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作出判决。

参与社会治理,积极协调帮扶措施。检察机关协助廖某为女儿申请教育资助,协调医疗机构解决其父母就医问题,促使其自愿认罪认罚,安心接受教育改造。

【典型意义】准确把握社会危险性条件再决定是否逮捕羁押中的作用。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案件证据已经固定、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使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也可依法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加强监管,促其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制度,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正确处理程序保障与实体裁处的关系。不捕并非不罚。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构成犯罪且需要判处实刑的,应提出量刑建议。本案被告人配合侦查起诉,判决后被顺利收监服刑,很好体现了程序保障与实体裁处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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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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