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时代,网友们一言不合就“斗图”。但如果使用不当,可能要承担法律风险!近日,宁夏一男子不满疫情防控在微信群里发“狗狗警察”表情包,被指辱警拘留9日。

  事情是这样的:10月30日18时许,宁夏城关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微信群里面发送侮辱人民警察的信息。

  经查,违法嫌疑人李某因对小区疫情管控不满,在330余人的微信群里配发了一张侮辱人民警察的照片,公然对警察的形象进行侮辱。李某经讯问对其在微信群里侮辱人民警察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青铜峡市公安局依法对李某予以行政拘留9日的处罚。

  无独有偶,以下这些表情包也曾受到处罚并引起社会热议:

  案例一:影片《二十二》上映时,网上出现一组以截取“慰安妇”老人头像为基础制作的动图表情,引发社会公众强烈愤慨。

  根据网友发布的表情包截图,多位纪录片中的老人被截出特写,并配文“我真的委屈啊”“不知所措”等网络流行语。随后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该表情包制作公司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5万元,并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两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艺龙网公司发布含有“葛优躺”图片的微博,葛优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将艺龙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葛优共计7.5万元。一审法院支持了葛优的诉求,该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不当使用表情包,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大众网·海报新闻法律帮帮团成员、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监事会主席姚虎明做了如下关于表情包的侵权责任认定分析:

  一、制作表情包,丑化他人形象,或不正当使用表情包涉嫌侵犯公民肖像权

  以他人的照片(仅指自然人)建模制作表情包,若该表情包能够使得被制作人的外部形象被公众所识别,且制作人实施了丑化措施或者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行为,则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二、丑化加工表情包的行为涉嫌侵犯公民名誉权

  如果丑化、扭曲以他人照片而制作的表情包并将其散播到公众平台或者公众场合,对他人产生了降低其社会评价的影响,则构成侵犯公民的名誉权。

  三、推送表情包的行为涉嫌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

  如在“葛优躺”表情包事件中,艺龙网公司利用网络热点“葛优躺”及葛优的社会知名度引人关注,达到宣传推广其品牌和相关业务的目的。此种推送行为未经表情包肖像权人的同意,丑化、贬损了葛优的形象,对葛优的社会形象、声誉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故构成对葛优肖像权的侵犯。

  四、转发表情包的行为涉嫌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

  在生活中,大家基于同理心而非想获取某种利益的不经意的转发行为,通常不涉及侵权问题。但随着网络市场的发展,涌现出“水军”或者“刷单平台”,与他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口头约定,以取得利益为目的而进行的转发行为,则涉及侵权问题。

  五、制作、转发表情包,侮辱他人的行为涉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需要承担行政责任。

  如果在群聊、微博或者公众号等公开途径制作或转发带有侮辱性、丑化性的表情包,若该表情包指向的是公民个人,则该行为涉嫌侮辱他人,可处十日以下拘留及500元以下罚款;若该表情包指向的是警察、医生、军人等具有特殊性质的职业群体,则涉嫌寻衅滋事,可处15日以下拘留以及1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现代社交的“气氛组担当”,表情包虽“香”,小伙伴们在制作和使用时一定要注意分寸哦!

  (大众网·海报新闻 橡果融媒工作室 出品)

Tags:有说 说法 一男 男子 发表 表情 这些 
作者:佚名 来源:大众网
相关文章
栏目导航
本类热门
本类推荐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广告服务 | 帮助中心 | 意见反馈 | 友情链接 | 收藏本站
  Copyright 2008-2018 © 珠海生活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3560388882  客服QQ:2319408468 电子邮箱:231940846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