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刊文指出,目前,除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沪港通”等机制外,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尚未批准境内外机构提供“跨境炒股”服务。从业务实质看,像老虎证券、富途证券这样的所谓跨境互联网券商业态,在未取得我国境内相关牌照、仅持有境外牌照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美股、港股交易服务,属于境内无证驾驶,是典型的非法金融活动。对于跨境互联网券商这样的金融业态,要在严控金融风险前提下,尽快完善相关监管规则,依法对相关活动予以规范管理,加强监管执法,全面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老虎富途等跨境炒股属典型非法金融 全面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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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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