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英国法官杜大卫对香港警察殴打“占中者”案进行宣判,7名被告全部被判两年,不可缓刑。这个结果令很多人错愕,也开始重新反思从港英时代继承下来的香港司法制度。

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外籍法官在今天的香港司法体系中仍旧占据重要位置。在本文中,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教授林峰,梳理探讨了过去一百七十多年间“外籍法官”角色之演变,透过对殖民地时期和回归后“外籍法官”角色的详细分析,指出“外籍法官”对香港的作用与重要性,已从殖民地早期的实质贡献,逐渐演变为主要具有象征意义。如今,在实质贡献方面,虽然“外籍法官”仍有一定的重要性,但并非不可被“本地法官”所取代。当中国法治国家治理体系全面确立之后,“外籍法官”在香港的历史使命将正式结束。】

(本文原载《中外法学》2016年第6期)

自1843年香港成为英国殖民地开始,“外籍法官”一直都是香港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在香港社会担当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就“外籍法官”的含义而言,无论是香港的宪制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文简称《基本法》)还是任何其他本地立法都没有作出明确的定义。香港本地司法机构人员协会(Local Judicial Officers’ Association)的会章规定,任何法官,只要是以本地待遇招聘的,又或是与香港有密切联系的,不论其国籍,都被视为“本地法官”。该定义把从外国直接以本地待遇聘用但与香港没有任何实质联系的法官也视为“本地法官”。该定义虽然从平等待遇的角度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从对香港本地情况或者法律了解的角度来看,则并不合理。因此本文只采用该协会对“本地法官”定义的第二类,即凡与香港有实质联系的法官都被视为“本地法官”。其他与香港没有实质联系的法官则被视为“外籍法官”。

本文旨在探讨自香港开埠至成为已有十八个年头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这过去的一百七十多年间,“外籍法官”在香港不同时期所扮演的角色之演变,具体包括对香港的法制和法治所作出的实质贡献以及对香港法治所具有的象征意义这两种角色。透过对殖民地时期和香港回归后作为特别行政区期间“外籍法官”所扮演角色的详细分析,本文指出“外籍法官”对香港的作用与重要性,已从殖民地时代早期的实质贡献,逐渐演变为现在主要对香港法治所具有的象征意义。如今,在实质贡献方面,虽然“外籍法官”目前对香港仍有一定的重要性,但已经并非不可被“本地法官”所取代了。就其所具有的象征意义而言,对回归后的香港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文章指出,在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香港司法机构保留聘用部分“外籍法官”的传统,在香港社会以至国际社会眼中,都具有相当重要的象征意义。不过,当中国法治国家治理体系全面确立之后,“外籍法官”在香港的历史使命便会正式结束,届时香港便不需要再聘用“外籍法官”了。

一、“外籍法官”在香港开埠初期至日治时期所担当的角色

香港从成为英国殖民地开始至回归之前,其司法机构一直主要由外籍人士组成。这与英国于1841年占领香港之后,迅速把英国的普通法及相应的司法制度引入香港有关。早在1841年2月1日,香港正式成为英国殖民地之前,英国驻华全权钦使兼商务总监查尔士·义律(Charles Elliot)及驻远东舰队支队司令伯麦(J.J. Gordon Bremer)联合发布的公告已经规定,虽然香港的本土居民可继续由乡村长老以中国法律、风俗、习惯管治,但他们同时亦受制于英国派驻当地的裁判官。同年4月30日,威廉·坚伟上尉(Captain William Caine)被委任为香港首位首席裁判官。另外,在1843年1月4日,英国的枢密院颁发了一个命令,把香港撇除于广东的刑事及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并在香港设立其专属法院。之后,英国政府于同年4月5日颁布皇家特许状(Royal Charter),宣布香港正式成为英国的殖民地,并委任砵甸乍爵士(Sir Henry Pottinger)为首任香港总督(港督)。翌年,香港的立法机关更透过颁布《最高法院条例》(Supreme Court Ordinance)(1844年第15号条例),把英国的法律全面引入香港。

Tags:香港 教授 中国 确立 立法 法治 体系 可不 不再 外籍 法官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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