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老人超市拿鸡蛋被拦倒地猝死案”在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驳回老人家属的上诉,维持原判。超市一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当天的庭审中,双方围绕老人倒地猝死、超市有无过错和因果关系;老人倒地之后超市有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两个主要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老人超市拿鸡蛋被拦猝死案始末 超市一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据法院通报,2020年6月13日下午,67岁的谷某在南通市崇川区某日用品超市选购。谷某在挑选鸡蛋放入购物袋时,并将两个鸡蛋放入自己裤子口袋中,该行为被超市工作人员李某注意到。谷某在收银台结账完毕准备离开时,李某从货柜处跑出来将谷某叫住。随后,多名超市店员和谷某交谈对话,期间李某拉扯了下谷某的衣服袖子并放开。

交涉未果,围观顾客渐多,谷某边说边走,另一名店员拉着谷某的衣袖并跟随他行走。在走到一处冰柜旁时,谷某突然倒地。之后,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对谷某进行急救并将其送至南通市中医院进行抢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

2020年7月9日,谷某的家属起诉超市一案立案。

庭审中,谷某的家属认为,被告限制谷某自由并引起群众围观是谷某猝死的直接原因。被告未及时拨打120,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的救助义务,谷某倒地后20分钟才有路过顾客对其进行胸部按压采取急救措施,而被告在谷某倒地后的19分钟才拨打120,延误了抢救时间。

超市辩称,谷某在购物时偷拿超市鸡蛋,结算商品时被被告员工发现,员工出于岗位责任制止该行为,没有辱骂也没有殴打对方。在员工制止时,谷某忽然倒地,员工立即拨打110、120电话进行急救。后谷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心肌梗死。超市认为,被告在制止谷某的偷窃行为时是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被告未有任何过激或者违法行为。同时,根据医院的诊断,谷某系因自身疾病死亡,其死亡与被告的合法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超市及其工作人员不存在侵权行为,且被告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与谷某的死亡之间亦无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谷某的家属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的救助义务,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应当分析行为是否超过了一般的社会期待,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本案超市工作人员发现谷某的不当行为后即与其交涉,其目的是维护超市正常的经营秩序,制止不当行为,且双方并无大幅度、过激的动作,是在合理限度的范围内。

本案中,超市拉扯谷某的衣袖、继续与其交谈,制止不当行为的举措具有正当性。从救助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看,医院推断谷某的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而心肌梗死有多种情况,包括可能导致致命性极高的心脏骤停。即便谷某因藏匿鸡蛋未结账被追问而引起情绪波动,导致其突发疾病倒地猝死,二者亦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合议庭还认为,本案中,谷某在倒地后,超市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了110,客观描述了纠纷的原因和过程以及老人晕倒的事实。在接处警民警提醒下,随即又迅速拨打了120抢救。虽然超市拨打120系在谷某倒地后近20分钟,但鉴于先前双方曾经发生过纠纷,谷某倒地又具有突发性,超市工作人员对谷某的身体状况并不知情,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求助符合一般公众的社会认知,具有合理性,认定超市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合议庭经休庭合议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当庭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Tags:超市 老人 鸡蛋 猝死 始末 一方 无需 承担 赔偿 责任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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