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翟小功 通讯员罗凤灵 平英梅

2017年11月27日16时许,16岁少年许某持伪造的身份证及驾驶证,前往儋州市某自驾车租赁中心租走一辆小轿车。

次日1时46分许,许某驾驶该车沿中兴大街往荣兴大转盘方向行驶,适遇40岁的王某家驾驶电动摩托车搭载黄某英驶经此路段。由于王某家逆向行驶,导致其驾驶的摩托车与许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家、黄某英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许某弃车离开事故现场。

经交警部门认定,许某无证驾驶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离开事故现场,王某家无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机件不合格的车辆逆向行驶,许某与王某家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本次事故造成王某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许某垫付王某家医疗费6000元。因许某持假证租车驾驶且肇事逃逸,商业三者险免责。

一审法院认为,许某和王某家负事故同等责任,各承担王某家各项损失50%的责任。许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租赁中心未尽到注意审查义务,明显存在过错,应承担本案的过错侵权责任。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租赁中心在向许某出租涉案车辆时仅对提交的证件进行形式审查,未在交警部门法定公开网站或通过其他形式对上述证件的真伪进行进一步核验,对造成许某无证驾驶存在一定过错。但许某伪造证件,通过欺骗手段掩盖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的事实,骗取出租人信任签订租赁合同,擅自驾车上路,主观过错更为严重,应承担无证驾驶的主要责任。据此,法院认定租赁中心应承担许某本次事故赔偿责任的10%。

海南二中院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中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王某家各项损失共8.96万余元;改判许某赔偿王某家5.86万余元,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后,不足部分由其父母赔偿;租赁中心赔偿王某家7184.68元。

承办法官表示,许某明知自己未取得驾驶资格,隐瞒身份租车并擅自驾车上路,对危险的发生持放任态度,且发生事故后在慌乱中逃跑,不救助伤者,后果严重,监护人应当加强监管教育。同时,为了他人及公共安全,汽车租赁公司严禁向未成年人等不符合租赁条件的人员租赁车辆,应加强车辆承租人驾驶资格审查工作,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以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Tags:租车 肇事 逃逸 公司 失察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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